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案释法案例: 芒市某办公用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浏览量:1448    作者: 日期:2025/4/23


案情介绍:

    2024年12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芒市阔时路的芒市某文具办公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货架上摆放待售的20袋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采购食品时落实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备案表》及进货单据并查验了食品(均在保质期内),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案件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资料证据,说明进货来源;涉案过期食品货值仅46元;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及本局范围内无行政处罚信息,属于首次违法;当事人已自行改正违法行为;经核实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其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监督当事人销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