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未按规定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案

浏览量:2579    作者: 日期:2023/8/3

案情介绍

2023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油烟整治专项行动中,对位于芒市新玩厂小吃街的芒市某某小吃摊进行了现场检查,小吃摊经营者陈某某正在操作区内对食材进行加工,加工过程中油烟净化设施使用显示不正常,油烟净化设施顶端向外冒烟,现场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2023年4月18日我局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作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按要求在其操作区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但在油烟净化器出现故障后未及时维修,20234月18日晚上营业时,当事人在操作区内烤制烧烤过程中未按规定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也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被我局当场查获。

局于2023年7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2023年7月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适用:当事人未按规定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虽说“人间烟火味,最抚凡人心”,随着餐饮业的快速发展,油烟已经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但餐饮油烟随意排放,不仅污染了大气环境,还影响公众的身体健康,芒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各位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制作美味的同时也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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