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芒市红星集贸市场的芒市某某鲜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明码标价,我局执法人员下发了《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6月22日前改正,2023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鲜肉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商品(鲜牛肉)未按规定时间整改,销售的商品(鲜牛肉)仍未标明价格。本局于2023年6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3月份开始在芒市红星集贸市场内销售鲜牛肉,在经营过程中,未标明其销售商品(鲜牛肉)的价格,因当事人销售的鲜猪肉无进销货记录且未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3年6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3年7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标明其销售商品(鲜牛肉)的价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有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从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明码标价是商家的法律义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有助于价格管理的加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商家未明码标价,可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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