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2025〕2-05号(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量:8784    作者: 日期:2025/2/24

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552708154R

法定代表人:周彦成

 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遮放镇遮焕村

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6月14日至6月2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2023年6月14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烟气脱硫设施处于停运状态,二氧化硫大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023年6月19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烟气自动监控站房内连通采样管线的反吹气管管口被人为破坏,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过程有空气经该管口混入分析样,致使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2.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023年6月19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烟气排气口实测截面积为(9.92m2),与烟气自动监测系统设置参数及备案的截面积(12m2)不一致;温压流设备内连接皮托管和差压变送器间的橙色软管碎裂,处于断开状态。

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4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5份和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3年6月14日、19日、20日、21日、25日、26日、27日、30日、7月6日、7月28日、7月31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时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生产设施设备、环保设施设备状况。

2.证据名称: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6月25日;提供单位: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德宏州环境保护局关于潞西市盛大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2X15000KVA金属硅冶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德环审〔2011〕13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生活污水生化处理系统验收意见》(德环监〔2014〕144号)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6月21日;提供单位:芒市黑石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违法主体。

3.证据名称:《租赁协议》复印件、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彦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情况说明》、总经理李青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6月25日、7月4日;提供单位: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芒市黑石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芒市黑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志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6月16日;提供单位:芒市黑石工贸有限公司)、芒市黑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6月14日;6月16日提供单位:芒市黑石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现由总经理李青全权负责公司事项,担任法定代理人,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对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芒市黑石工贸有限公司员工制作的检查、调查记录及签署的相关文件材料李青均认可,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210万人,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芒市黑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被委托人配合调查,其签署相关文书法定代表人均予以认可。

4.证据名称:《芒市黑石工贸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运营维护管理合同》(提取时间:2023年6月19日;提供单位:芒市黑石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芒市黑石工贸有限公司承租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后委托云南诺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维烟气在线监测设备。

5.证据名称:云南诺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林莫菲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运维人员罗加廉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6月21日;提供人:罗加廉),证明内容: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人员罗加廉身份证明及工作单位。

6.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德宏州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NO.35)(提取时间:2023年6月19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德宏州2023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7.证据名称:2023年6月14日、19日《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日报表小时数据》(提取时间:2023年6月21日;提供单位:芒市黑石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每小时烟气流量(气)(20万标立以上)。

8.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环责改字〔2023〕26号)(提取时间:2023年6月26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9.证据名称:《关于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据德环责改字〔2023〕26号所述情况整改说明》(提取时间:2023年6月3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

10.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应执行的标准。

11.证据名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状况判别依据。

12.证据名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提取时间:2024年5月9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3.证据名称:环境违法行为次数查询结果(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14.证据名称:芒市盛达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管控单元智能分析报告(提取时间:2025年1月2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管控单元属于一般管控单元。

你公司实施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你公司实施的“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6日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5〕2-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2月6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5〕2-05号)及2025年2月7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实施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1.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3;2.废气类别(化工废气、烟尘),裁量等级4;3.排污超标状况(不超标),裁量等级1;4.行为情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5.小时烟气流量(气)(20万标立以上),裁量等级5;6.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1;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裁量等级-2;4.经济承受度(2023年年收入21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四、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系数C取值0.3〕,裁量处罚金额为121621.09375元。

你公司实施的“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运维等不符合技术规范),裁量等级3;2.监测数据误差(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1倍以下的),裁量等级1;3.监测数据传输偏差(不适用);4.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不适用);5.废气类别(化工废气、烟尘),裁量等级3。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裁量等级-2;4.经济承受度(2023年年收入21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四、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系数C取值0.3〕,裁量处罚金额为22109.375元。

因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给予你公司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19%的处罚,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98,000.00)的罚款;对你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的罚款;两项共计处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美何早苒

联系电话:0**2-21***92

地址:芒市大街105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邮政编码:67840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