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龙鑫塑业有限公司、李清:
法定代表人:李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3365824546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
公民身份号码:36*************01X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工农路63号
芒市龙鑫塑业有限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5年1月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对你公司在芒市工业园区帕底片区建设的《芒市龙鑫塑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
项目于2020年9月在芒市工业园区帕底片区开工建设,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第47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项的规定,需编制环评报告表,项目2021年9月18日建成投入生产至今,未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你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5年1月1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芒市龙鑫塑业有限公司项目的手续办理情况,建设、生产相关情况。
2.证据名称:芒市龙鑫塑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月10日;提供单位:芒市龙鑫塑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芒市龙鑫塑业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
3.证据名称:芒市龙鑫塑业有限公司法人委托授权书、李清、李龙火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月10日);提供单位:芒市龙鑫塑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芒市龙鑫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授权李龙火提供和签收相关资料;李清、李龙火的身份证明。
4.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提取时间:2025年1月1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环评报告表”。
5.证据名称:芒市龙鑫塑业有限公司《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制作时间:2025年1月1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责令改正内容情况。
6.证据名称:情况说明3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10日;提供单位:芒市龙鑫塑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芒市龙鑫塑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及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7.证据名称: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析结果(提取时间:2025年1月13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管控单元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8.证据名称:关于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1月1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龙鑫塑业有限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9.证据名称: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1月1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龙鑫塑业有限公司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10.证据名称:芒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查询芒市龙鑫塑业有限公司土地情况的复函(提取时间:2025年1月16日;提供单位:芒市自然资源局),证明内容:芒市龙鑫塑业有限公司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6日以《德宏州傣族景颇族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5〕2-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2月6日以《德宏州傣族景颇族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5〕2-04号)及2025年2月6日《德宏州傣族景颇族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2.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3;4.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5;6.超过期限改正时间(在改正期限内,不适用)。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该公司积极办理环评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积极办理手续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4.经济承受度(该公司员工52名,2024年营业额13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四、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4〕:对公司裁量处罚金额为21.1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李清)裁量处罚金额为5.2万元。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元整(¥211,000.00)的罚款。
2.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李清)处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李清)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李清)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海军
联系电话:0**2-21***92
地址:芒市大街105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邮政编码:67840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0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