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不罚〔2025〕2-01号(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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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1004327854703

法定代表人:杨保强

 :芒市河东路广弄二巷4号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你院)超排污许可浓度限值排放水污染物”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推送的重点污染源排放超标督办单(单号:0005803),2024年12月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对你院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你院实施了“超排污许可浓度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院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正常,氨氮、PH指标的日均值超过了你院《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限值(氨氮15mg/L、PH6-9)。2024年11月26日氨氮排放浓度(日均值)16.988mg/L、2024年11月27日氨氮排放浓度(日均值)30.197mg/L、2024年11月28日氨氮排放浓度(日均值)31.894mg/L、2024年11月29日氨氮排放浓度(日均值)15.467mg/L、2024年12月1日PH值(日均值)5.97。

你院“超排污许可浓度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废水排放口水质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日平均值日报表》、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4年12月6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的现场核实情况。

2.证据名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污水总排口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备(系统)验收报告》、《关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在线监测出水口PH、氨氮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在线监测站房台账记录(制作时间:2024年12月6日;提供单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证明内容:该医院水质自动监测设备(系统)已验收并运行正常。

3.证据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2月6日;提供单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证明内容: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为违法主体。

4.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杨保强身份证复印件、蔺以凯身份证复印件、段应安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2月6日;提供单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证明内容:杨保强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蔺以凯、段应安全程配合调查及签收、提供相应文件材料以及杨保强、蔺以凯、段应安的身份证明。

5.证据名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12月6日;提供单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证明内容:该医院《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氨氮15mg/L、PH6-9)以及该医院正在办理《排污许可证》法人变更。

6.证据名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关于主动承担排污责任进行生态修复的请示》(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9日,提供单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证明内容: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积极主动要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7.证据名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关于污水超过许可排放限值的整改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0日;提供单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证明内容: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8.证据名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提取时间:2025年1月22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妇幼保健院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态度积极,一次磋商成功并签署赔偿协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你院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就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应对你院进行罚款处罚

三、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院排放的水污染物超标倍数低、水量少、排放时间短,违法行为轻微,且你院主动要求履行本次“超排污许可浓度限值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一次性磋商成功,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态度积极。上述情形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八)违法行为轻微,主动要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且一次磋商成功并签署赔偿协议,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态度积极的”规定。

四、作出的决定

我局于202526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5〕2-01),告知你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决定,并明确告知你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26《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5〕2-01)202526《送达回证》为证。

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院实施的“超排污许可浓度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院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组织员工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要求。

2.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院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向涛

联系电话:0**2-21***92

地址:芒市大街105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邮政编码:67840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