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
投资人:邝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072474897U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轩岗乡芒广村
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9月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厂脱硫塔烟气总排放口开展污染源执法检测,根据2024年9月18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2024年9月6日监测时段你厂脱硫塔烟气总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77.6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颗粒物30mg/m3)的排放限值,你厂实施了“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9月6日、2024年9月19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对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的现场检查及委托检测情况。
2.证据名称:《检测报告》(YNFY-DH2024090611号)(提取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2024年9月6日脱硫塔烟气总排放口检测结果。
3.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检测结果告知书》(提取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将2024年9月6日检测结果告知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
4.证据名称: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9月19日;提供单位: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证明内容: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为违法主体。
5.证据名称: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授权委托书,邝建、高文喜、高宇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9月19日;提供单位: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证明内容:邝建、高文喜、高宇的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关于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德环芒审〔2021〕15号)(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证明内容: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烟气排放口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表2浓度限值。
7.证据名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提取时间:2024年9月19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执行的标准及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m3。
8.证据名称:关于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两年内环境违法3次。
9.证据名称:情况说明和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人员名单(提取时间:2024年9月15日,2024年9月19日;提供单位: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证明内容: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属于微型企业事业单位。
10.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管控单元分析结果(提取时间:2024年9月19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属于一般管控单元。
11.证据名称: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环保问题整改情况反馈和检测报告(天倪环检字〔2024〕761-1号)(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云南天倪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整改完成情况。
12.证据名称:《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关于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9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验收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以《德宏州傣族景颇族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5〕2-03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2月6日以《德宏州傣族景颇族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5〕2-04号)及2025年2月10日《德宏州傣族景颇族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1.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2.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3;3.违法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1;4.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5.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100%以上200%以下),裁量等级4;6.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3。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裁量等级4;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四、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2〕,裁量处罚金额为10万元。
因你厂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和第二款“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对你厂减少19%的罚款金额。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捌万壹仟元整(¥81,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厂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海军
联系电话:0**2-21***92
地址:芒市大街105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邮政编码:67840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0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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