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2025〕2-02号(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浏览量:8504    作者: 日期:2025/2/24

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洪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P95W66C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阿露窝罗路37号

你公司“超排污许可浓度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推送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线索,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7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对你公司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超排污许可浓度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正常,总磷、氨氮、总氮指标的日均值超过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限值(总磷0.5mg/L、氨氮5mg/L、总氮15mg/L)。2024年12月1日总磷日均值0.64mg/L;12月2日总磷日均值0.67mg/L;12月4日总磷日均值0.52mg/L;12月12日总磷日均值0.51mg/L;12月15日总磷日均值0.68mg/L;12月26日氨氮日均值5.66mg/L;12月27日总磷日均值0.67mg/L、氨氮日均值5.19mg/L;12月28日总磷日均值0.6mg/L;12月30日总磷日均值0.65mg/L;12月31日总磷日均值0.56mg/L;2025年1月1日总磷日均值0.86mg/L、总氮日均值15.85mg/L;1月2日总磷日均值1.09mg/L、总氮日均值17.08mg/L;1月3日总磷日均值0.69mg/L、总氮日均值15.47mg/L。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7日、2024年1月9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出水口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2.证据名称: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页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7日;提供单位: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排污许可证》核准的总磷、氨氮、总氮指标排放限值分别为总磷0.5mg/L、氨氮5mg/L、总氮15mg/L。

3.证据名称: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2月31日;提供单位: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洪江授权委托杨海滨签收和提供相关文书材料;谭洪江、杨海滨身份证明。

4.证据名称: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水污染自动监测系统日均值报表(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3日)(提取时间: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7日;提供单位: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3日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5.证据名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关于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超标问题整改的回复》(制作时间:2025年1月9日、2025年1月1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责令改正内容及整改完成情况。

6.证据名称:云南省水功能区划(第二版)、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析结果、行政处罚历史信息材料(提取时间:2025年1月9日、2025年1月1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废水排放去向或区域(Ⅲ类水体);项目所在地管控单元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环境违法行为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

7.证据名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提取时间:2025年1月24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26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5〕2-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26《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5〕2-02号)202526《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1.超标因子(3个),裁量等级4;2.排放去向或区域(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0天以上20天以下),裁量等级3;4.废水类别(生活污水),裁量等级1;5.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100%以上200%以下),裁量等级4;6.日排放量(水)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2。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裁量等级4;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裁量等级-2;4.经济承受度(行业类型为工业,从业人员少于10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四)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涉及芒市大河Ⅲ类水体及下游国控断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6〕,裁量处罚金额为20万元。

因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对你公司减少19%的处罚。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排污许可浓度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元整(¥162,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云峰

联系电话:0**2-21***92

地址:芒市大街105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邮政编码:678400

 

 

             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