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2025〕2-01号(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浏览量:8783    作者: 日期:2025/2/24

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洪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P95W66C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阿露窝罗路37号

你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4月8日—7月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对你公司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4日至3月6日你公司连续12日采取关闭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进水提升泵的方式,减少污水进水量及处理负荷,有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通过进水口溢流井旁的地下管道排入芒市大河,你公司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9日、2024年4月23日、2024年5月14日、2024年5月15日、2024年5月17日、2024年7月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污水处理、污水溢流情况。

2.证据名称: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页摘选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4月8日,提供单位: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法人变更声明书(提取时间:2024年4月26日,提供单位: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法人委托授权书及潘载昆、谭洪江、杨海滨、雷标、赵文、宋志雄、金明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4月8日、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15日、2024年7月5日,提供单位: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证明内容: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案件办理期间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潘载昆变更为谭洪江;杨海滨、雷标、赵文、宋志雄、金明被委托授权情况及潘载昆、谭洪江、海滨、雷标、赵文、宋志雄、金明身份证明。

3.证据名称: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在线监测(2024年2月、3月报表,2024年报表)、“芒市污水处理厂项目2024年2月24日-3月6日上班人员清单”(提取时间:2024年4月9日、2024年5月15日;提供单位: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2024年2月、3月日进水量及进水污染物情况;2024年2月24日至3月6日当班人员情况。

4.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制作时间:2024年7月19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芒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制作时间:2024年7月20日;提供单位: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责令改正内容及整改完成情况。

5.证据名称:云南省水功能区划(第二版)、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析结果、行政处罚历史信息材料(提取时间:2024年7月2日、2024年7月10日、2024年7月1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废水排放去向为Ⅲ类水体;项目所在地管控单元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2次。

6.证据名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提取时间:2025年1月26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清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26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5〕2-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26《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5〕2-01号)202526《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1.排放去向或区域(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2.废水类别(生活污水),裁量等级1;3.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5;4.行为情形(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停运),裁量等级3;5.日排放量(水)(1万吨以上5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2;6.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1;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0天以上20天以下),裁量等级3。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2;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裁量等级-2;4.经济承受度(行业类型为工业,从业人员少于10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四)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涉及芒市大河Ⅲ类水体及下游国控断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6〕,裁量处罚金额为10万元。

因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对你公司减少19%的处罚。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以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捌万壹仟元整(¥81,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云峰

联系电话:0**2-21****92

地址:芒市大街105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邮政编码:678400

 

 

             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