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4〕30号(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

浏览量:11122    作者: 日期:2024/10/15

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

投资人:邝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072474897U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轩岗乡芒广村

2024年9月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厂脱硫塔烟气总排放口开展污染源执法检测,根据2024年9月18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2024年9月6日监测时段你厂脱硫塔废气总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77.6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颗粒物30mg/m3)的排放限值,存在“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超标排污”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场检查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制作时间:2024962024年9月19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对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的现场检查及委托检测情况。

2.证据名称:《检测报告》(YNFY-DH2024090611号)(提取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2024年9月6日脱硫塔烟气总排放口检测结果。

3.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检测/监测/鉴定结果告知书》(提取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将2024年9月6日检测结果告知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

4.证据名称: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9月19日;提供单位: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证明内容: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为违法主体。

5.证据名称: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授权委托书,邝建、高文喜、高宇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9月19日);提供单位: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证明内容:邝建、高文喜、高宇的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提取时间2024年9月19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执行的标准及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m3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命令:

责令你厂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采取措施,确保烟气颗粒物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颗粒物30mg/m3的排放限值;25日内将整改情况及证明材料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颗粒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且继续生产超标排放颗粒物,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