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之(五)

浏览量:1702    作者: 日期:2024/12/1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我省各级相关部门采取有力举措,扎实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走深走实。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昆明市西山区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生态损害赔偿案”等10起典型案例,入选“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违法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河道非法采砂、柴油泄漏污染河道、工业废渣外溢外环境、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类型,为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

 

案例五

文山某锰业有限公司后山新渣场废渣外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文山某锰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凌晨4时后山新渣场3号发生子坝溃坝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及时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调查。

2.调查评估

经调查,2023年1月11日凌晨4时,文山某锰业有限公司后山新渣场3号干堆库发生子坝溃坝,约2000m3废渣顺山体一侧流淌至下方耕地,废渣距离盘龙河约20米,未进入水体。文山某锰业有限公司发生堆积坝废渣外溢属突发环境事件,此次突发环境事件外溢的废渣约20000m3,造成废渣场拦挡坝下方约5500m2农用地被外溢废渣覆盖,存在一定程度的生态环境影响,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时立案,2023年1月12日启动了生态损害赔偿。

3.磋商情况

2023年1月12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与文山某锰业有限公司磋商,经双方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同意该公司按照制定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鉴于该公司后山新渣场建设项目行政手续合法合规,发生堆积坝废渣外溢属突发环境事件,公司在事发后立即向主管部门呈报,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为了确保外溢至坝体外的废渣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制定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赔偿方式为该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开展外溢废渣清理应急处置工作,预计10日内完成清理。本次事件环境损害赔偿量化费用为85861.00元,主要是应急处置外溢废渣清运运输费。

4.修复情况

文山某锰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开展外溢废渣清理应急处置工作,于2023年1月19日现场废渣清运等应急处置工作全部完成,应急处置外溢废渣清运运输费为85861.00元。公司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通过渣场外环境废渣清理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开展了赔偿。

(二)主要做法

该案为文山州的第一例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赔偿案件,企业在事发后立即向主管部门呈报,州、市政府高度重视,多部门开展联动工作机制,案发后迅速开展应急处置,采取简易评估程序,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企业与监管部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具有强烈社会意义和生态维护意义。

一是及时调查立案,开展约谈工作。2023年1月11日,文山某锰业有限公司发生堆积坝废渣外溢属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文山市应急局、马塘工业园区、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现场指导救援,文山分局监测站进行了应急监测。马塘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下发了开展新渣场外溢应急处置通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了勘察,对该公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时立案。同时与该公司环保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要求该公司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制定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二是采取简易程序,提高磋商效率。生态环境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取证,针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突发、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实际情况,采取简易评估程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赔偿义务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赔偿协议并开展修复,充分体现了环保执法监管的时效性、科学性与有效性,认真贯彻落实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三是快速开展应急处置,确保修复完成。该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在10日内完成清运修复工作。2023年2月10日对3号渣场堆积坝土壤进行委托性监测,2023年对3号渣场水样开展了委托性监督监测,2023年3月16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对该案件进行后督查,达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验收要求。

(三)专家点评

本案的赔偿义务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渣场干堆库发生子坝溃坝,致废渣流淌至下方耕地,产生一定程度的生态环境影响,在事发后赔偿义务人立即主动向主管部门呈报,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并启动应急预案,将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积极启动采取简易程序,提高磋商效率快速开展应急处置,启动应急预案,在10日内完成了清运、修复等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量化了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本案具有正向的教育意义和示范效果,尤其是赔偿义务人能在案件发生后立即主动向主管部门呈报,为及时处置、控制生态环境影响程度争取了时间。第三方专业机构全程提供受损土壤、渣场水样等进行监测等技术支持,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了后督查。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典型性。

文章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