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之(四)

浏览量:1743    作者: 日期:2024/12/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我省各级相关部门采取有力举措,扎实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走深走实。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昆明市西山区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生态损害赔偿案”等10起典型案例,入选“云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违法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河道非法采砂、柴油泄漏污染河道、工业废渣外溢外环境、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类型,为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

 

案例四

普洱市景东某再生塑料加工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3年2月10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执法人员对景东某再生塑料加工厂(以下简称“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生产废水收集池水泵损坏,导致部分生产废水,排入川河。2023年2月16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景东分局将案件线索上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调查评估

经调查,2023年2月8日至2月10日,该公司将约90吨生产废水排入川河。经监测,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2290mg/L、氨氮148mg/L、悬浮物310mg/L,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经专家鉴定评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1.0491万元。

3.磋商情况

本案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经磋商,2023年6月22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明确由公司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购买300吨碳汇方式进行替代修复,2023年10月8日,结案。

(二)主要做法

一是开展“一案三查”。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关于“不得以罚代赔,也不得以赔代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采用刑事惩罚、行政处罚、损害赔偿的方式,严厉打击和惩罚非法排污行为。

二是提升鉴定评估效能。本案通过委托专家开展鉴定评估,节省了时间,节约了成本,便捷高效,弥补了专业鉴定机构耗时长,费用高的弊端。

三是创新生态修复方式。本案通过购买林业碳汇300吨的方式进行替代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多元化,响应了国家“双碳”战略。

(三)专家点评

本案是云南省内首例通过购买碳汇替代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通过购买林业碳汇进行生态修复,为“损害赔偿为的是生态环境恢复与修复”提供了生动利益导向。在案件办理中实施“一案三查”,为省内各州、市执法部门高效办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提供了样板案例。


文章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