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龙鑫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3365824546
住 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
2024年1月2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对你公司在芒市工业园区帕底片区建设的年产3000吨编织袋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擅自于2021年9月在芒市工业园区帕底片区开工建设年产3000吨编织袋建设项目,项目于2021年9月18日建成投入生产至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六项的规定,年产3000吨编织袋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你公司项目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未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构成“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两个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2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月2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1月24日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前,不得再继续建设该项目。
2.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拒不执行停止建设该项目的行政命令,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起6个月内未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且不停止使用该项目,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