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环责改字〔2024〕9号(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浏览量:15288    作者: 日期:2024/3/15

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777527303N

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南段B区(地号:71-132)

2024年1月5日、6日、10日、1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对你公司分包施工建设的瑞丽至孟连高速公路项目象达进口隧道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4日23:30时左右,你公司施工建设的瑞丽至孟连高速公路项目象达隧道进口右洞(桩号:K114+224)掌子面突发涌水,涌水超过隧道已建设的1#废水沉淀池设计处理能力,外排废水PH为强碱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你公司未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外排废水PH持续多日为强碱性,并流入芒市板过河。

以上事实,有20241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11023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156日、10日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加强施工期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确保外排涌水达到排放标准;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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