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轩岗乡大有红砖厂:
法定代表人:邝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072474897U
住 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轩岗乡芒广村
2024年1月19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对你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自2023年1月15日联网使用以来,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要求,开展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维护及校准、校验、日常巡检及验收工作,导致烟气在线监测设备长期传输超标异常的无效数据,且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19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月2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1月19日、20日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等技术规范,开展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工作,确保烟气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传输。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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