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4〕1号(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浏览量:11850    作者: 日期:2024/1/19

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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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南段B区(地号:71-132)

2023年12月2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包施工的瑞孟高速公路勐目隧道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擅自将清洗混凝土罐车罐体的渣水混合物倾倒在破碎站平台右侧紧邻边坡处,废水(PH值12.1)经自流最终进入芒杏河,该行为与《瑞丽至孟连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施工生产废水由沉淀池收集,经酸碱中和沉淀、隔油除渣等处理后回用于混凝土拌合或施工工地洒水除尘;弃渣运送至相邻的弃渣场处置”的要求不符。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2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2月2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YNFYDH2023122610号)1份以及现场照片及相关复印材料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擅自倾倒清洗混凝土罐车罐体渣水混合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处置。

2.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倾倒在破碎站平台右侧紧邻边坡处的废弃混凝土弃渣清运至符合要求的弃渣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不按照上述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我局将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