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吉盛建材中心(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何以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NEY2Y9K
主要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南相章村民小组
2023年12月18日,我局委托中博源检测(云南)有限公司对你芒市吉盛建材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你厂)脱硫塔烟气总排放口开展2023年4季度污染源执法检测,根据2024年1月12日中博源检测(云南)有限公司向我局递交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BYBG20231013011)显示,监测期间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2023年12月18日监测时段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为32.6mg/m3、33.5mg/m3、30.9mg/m3,平均值为32.3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颗粒物30mg/m3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1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1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月1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BYBG20231013011,2023年12月18日、2024年1月12日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脱硫塔烟气排放口的颗粒物排放达标。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颗粒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且继续生产超标排放颗粒物,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6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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