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环责改字〔2023〕32号(芒市人创塑料制品包装有限公司)

浏览量:11901    作者: 日期:2023/12/18

芒市人创塑料制品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朝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CALP8T9K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市镇下东村委员会双红新村民小组

2023年12月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对你公司建设的塑料制品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芒市人创塑料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尚处于文本修改阶段,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情况下,你公司擅自于2023年10月16日开工建设塑料制品项目并安装设备,已建设5套塑料注塑(注射)成型机、1套卧式炒料机、1台粉碎机、1套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备、1座20m2的循环水池及1套冷却塔等设施设备,构成“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124《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2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3124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塑料制品项目建设,待取得环评许可文件后,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停止塑料制品项目建设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