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环责改字〔2023〕31号(云南捷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浏览量:12084    作者: 日期:2023/11/4

云南捷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小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Q44TN74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文蚌街11号广良小区

2023年10月2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瑞丽江-大盈江风景名胜区坐标点位(经度:98.1192335400641,纬度:24.2166768044254)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劳务分包施工建设《龙江水利枢纽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第四标段:输水管道及附属工程施工第1标段》过程中,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在瑞丽江-大盈江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一座设计生产能力100m3/d的固定式混凝土拌合站。

以上事实,2023年10月25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月25日、10月26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3《德宏州环境保护局关于云南省德宏州龙江水利枢纽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德环审〔2017〕24号)复印件1份云南捷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拍摄照片、视频若干等证据为证。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拆除你公司在瑞丽江-大盈江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的混凝土拌合站生产设备。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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