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环责改字〔2023〕28号(德宏芒市志顺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浏览量:10443    作者: 日期:2023/10/8

德宏芒市志顺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致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C4M53649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委会帕底村民小组

202382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对你公司在芒市风平镇原芒市糖厂内建设的制(洗)砂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公司建设的制(洗)砂项目属“其他建筑材料制造”项目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在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开始建设,2023年8月建成(建设的主要生产设备有:鄂式破碎机1台、反击式破碎机1台、制砂机1台、筛分机1台、洗砂机1台、脱水筛1台)。

以上事实,有2023822日24《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82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3822日24日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制(洗)砂项目的建设,待取得环评许可文件后,按照环评及许可要求进行建设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停止制(洗)砂项目的建设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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