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环境卫生管理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103G90298766R
法定代表人:官宏帮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机场大道35附130号
2023年7月2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执法人员陪同上级检查组对你站负责管理的芒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施工监管、日常巡查不到位。项目雨污分流施工人员未将垃圾坝北侧上段渗滤液引流管复位在积液收集池,你站未及时发现;2023年7月20日夜间出现强降雨后,浸出的渗滤液经引流管外流至截洪沟,你站未及时发现,直到检查组检查发现后你站才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20日、2023年7月2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及相关复印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站:
同时加强施工监管和日常巡查,确保渗滤液全部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
你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8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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