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环责改字〔2023〕29号(德宏州耶恩矿业有限公司)

浏览量:12045    作者: 日期:2023/11/1

德宏州耶恩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784648170R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财富中心写字楼1207号

2023年10月2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并于2023年10月25日进行现场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完成《潞西市五岔路耶恩硅石矿厂扩建项目》的改扩建,硅石矿生产规模由3万t/a扩建至10万t/a,截至检查时,未对2020年04月27日你公司填报的排污登记信息(登记编号:91533100784648170R001W)进行变更。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2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2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27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份、照片若干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完成你公司排污登记信息的变更。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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