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芒市速溶咖啡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681263593Y
负责人:熊兴伟(公民身份号码:533************255)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工业园区帕底片区
根据2023年4月8日“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组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移交的案件线索显示,2023年3月31日“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玉溪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芒市潞盈路并于2010年9月2日完成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3000吨/年速溶咖啡纯粉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在该项目锅炉房内新建1台型号为NWNS6-250,额定蒸发量为6t/h的燃气锅炉,以代替原6t/h燃煤循环流化床锅炉,目前尚未完成建设。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新建额定蒸发量为6t/h的燃气锅炉,属“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类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未能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存在“未批先建”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及相关复印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该燃气锅炉的建设;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待获得环评行政许可后再进行建设。
德宏州生态环境芒市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停止该燃气锅炉的建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8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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