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3〕11号(芒市兴磊石场)

浏览量:3378    作者: 日期:2023/5/19

芒市兴磊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599316203R

投资人崔文基(公民身份号码:4409************335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南相章村

根据2023年4月8日“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组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移交的案件材料显示,20233月30日,玉溪检查组执法人员对你场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2.区内露天堆存着大量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33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3330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现责令你场:

1.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备案。

2.立即对露天堆存的砂石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将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场拒不改正露天堆存砂石料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责令你场停工整治

你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518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