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同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K55U40Q
法定代表人:廖同昌
地址:芒市风平镇帕底村委会户育村民小组(项目地址)
根据2023年4月8日“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组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移交的案件材料显示,2023年4月5日,玉溪检查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芒市风平镇户育采石场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露天堆存着大量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1份;2023年4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关于芒市风平镇户育采石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德环芒复〔2019〕93号);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对露天堆存的砂石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工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8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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