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风平镇芒留小庭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C03AR129
投资人:潘进(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5)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芒留村
根据2023年4月8日“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组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移交的案件材料显示,2023年4月2日,玉溪检查组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德宏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厂炉窑排气口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根据2023年4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德宏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MA162512050037)显示,2023年4月2日监测时段你厂炉窑排气口外排废气二氧化硫平均折算浓度为365mg/Nm3,超过了你厂《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2533103MA6P7PN708001V)核准的(二氧化硫150mg/Nm3)排放限值,存在超许可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2.你厂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4月2日《污染源(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表》1份、2023年4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4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德宏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营业执照、潘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甘元德、董春健身份证相机采集照;2023年4月1日1时至4月2日14时在线监测数据、砖厂《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2533103MA6P7PN708001V)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1.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在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浓度范围内。
2.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备案。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超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浓度排放二氧化硫行为,且继续生产超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浓度排放二氧化硫,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8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