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3〕6号(德宏芒市利兴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浏览量:2744    作者: 日期:2023/5/19

德宏芒市利兴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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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帅

地址: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工业园区项目地址

根据2023年4月8日“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组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移交的案件材料显示,2023年3月30日,玉溪检查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于2023年2月10日打开原设置在三级沉淀池第三级池东南面距离池顶10cm池壁上的一个直径11cm已封堵的白色PVC管道排放口,外排水污染物,存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202333020234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3330202343202344日《调查询问笔录》6份、污染源(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表1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陈帅、郑乐、万岩凹保身份证复印件、杨应文驾驶证相机采集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德宏州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拆除三级沉淀池第三级池东南面私设的PVC管道排放口;生产废水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循环使用,禁止外排。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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