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转:
公民身份证号:533103**********1222
生物质颗粒加工厂地址: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农场八队
2022年8月23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在芒市风平镇帕底农场八队建设的生物质颗粒加工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建设的生物质颗粒加工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6月投资建设生物质颗粒加工厂,已安装破碎机1台、粉碎机1台、制粒机2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第二十二项目类别(43)的规定,你建设的生物质颗粒加工厂需办理环评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23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环境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2年8月23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录像及相关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生物质颗粒加工厂。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7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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