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和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6P0RD90J
法定代表人:徐国显
项目地址:德宏州芒市风平镇芒究村
2022年9月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建设运营的德宏州和诚建材搅拌站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使用抽水泵将二级沉淀池内废水抽至应急沉淀池过程中,抽水泵出水口连接软管脱落,废水直接外排至外环境。经执法人员使用PH试纸对外排尚未渗入地下的废水进行PH检测,均呈深紫色;经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二级应急沉淀池内剩余废水的检测,PH值分别为11.5和11.6。你公司抽水泵出水口软管脱落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环境污染,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份、2022年9月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份、《检测报告》(YNFY DH2022090624号)、现场照片、视频记录以及相关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妥善收集利用生产废水,禁止向外环境排放水污染物。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9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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