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2〕21号

浏览量:5391    作者: 日期:2022/7/4

德宏州民政局殡仪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100432785251Q 

法定代表人:王建宏

地址:德宏州芒市芒市镇斑色路139号

我局于2022年5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已投入使用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存在“无证排污”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52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记录以及相关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无证排污”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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