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云留(芒市江东乡鑫火将军机制炭加工厂):
身份证号码:533121**********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3*********7M
地址: 德宏州芒市江东乡大水沟村民委员会双坡村民小组
我局于2022年3月22日对你在芒市江东乡大水沟村委会双坡村民小组建设的芒市江乡乡鑫火将军机制炭加工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未规范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机制炭加工生产项目,建成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运营至今。目前芒市处于空气质量污染防治重点攻坚时期,你厂持续生产向外环境直排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2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2年3月2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机制炭生产的4台制棒机、10个地埋式炭化窑、1个烘干滚筒、1个烘干分离设备,1座燃烧灶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十日(自2022年3月22日到2022年4月21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在芒市江东乡大水沟村民委员会双坡村民小组建设的芒市江乡乡鑫火将军机制炭加工厂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2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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