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2〕7号 (德宏宏宇实业集团升盈物资有限公司)

浏览量:6123    作者: 日期:2022/3/22

德宏宏宇实业集团升盈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建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1N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木康原德宏州物资总公司3号仓库和84号仓库内(项目地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10日至15日对你单位在芒市木康村建设的芒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异地升级改造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12月27日将芒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异地升级改造项目产生14.34吨废弃铅蓄电池转交云南联发科技电源有限公司瑞丽分公司转运处置,目前该批次废弃铅蓄电池去向不明。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10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2022年3月11日至3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照片及相关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不得转移危险废物。

你公司应当立即对上述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整改,核实该批次废弃铅蓄电池去向,防止出现因转运、贮存、处置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务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2318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