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芒市利兴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帅
身份证号码:421023************1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R
地址: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二组(项目地址)
我局于2022年3月24日对你在芒市风平镇帕底村二组经营的德宏芒市利兴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钢化玻璃生产加工项目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2020年12月1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3103MA6P62N99R001Q)至今,钢化玻璃生产加工项目正常运行生产,2021年生产钢化玻璃8万平方米。你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的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已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时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未规范开展2021年度的自行监测工作,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的环境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2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3月2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3月24日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规范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度书面上报我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8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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