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2〕1号(洪林江(芒市风平镇盈发机制木炭厂))

浏览量:8418    作者: 日期:2022/1/20

洪林江(芒市风平镇盈发机制木炭厂):

经营者:洪林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FMXC

身份证号码:532422*********2110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芒别村委会允门村民小组项目地址

我局20211217日对位于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芒别村委会允门村民小组,经营的芒市风平镇盈发机制木炭厂(以下简称你厂)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厂烟气总排口外排的烟气进行现场执法监测,根据2021年12月28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YNFY DH2021121703号)发现你厂的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测报告》(YNFY DH2021121703号)显示:你厂烟气总排口外排的烟气中颗粒物折算排放浓度为454mg/m3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为249mg/m3,已超过《排污许可证》(92533103MA6PHFFMXC001R)中核准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二级标准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其中颗粒物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27倍,氮氧化物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0.037倍

以上事实,20211217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芒市风平镇盈发机制木炭厂废气执法监测检测报告》(YNFY DH2021121703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92533103MA6PHFFMXC001R副本复印件1份、2021年12月17日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烟气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部令第28号)第五条第一款“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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