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1〕61号 (芒市韵竹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量:8696    作者: 日期:2021/12/30

芒市韵竹竹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WAX0

法定代表人:马静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三台山乡勐丹村(项目地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25日对你公司在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三台山乡勐丹村建设的芒市韵竹竹制品加工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委托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正在生产运行的烘干滚筒烟气总排口的外排烟气进行现场采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项目于2018年2月开工建设,现有10门炭化窑、1座烘干滚筒、1台配料机、1套破碎线、4台制棒机、5套旋风除尘设备、2座喷淋除尘设备和1套烟气自动监控设施。2018年11月建成安装设备后投入调试生产至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

2、根据2021年12月22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YNFY DH2021112501号)显示,你公司正在运行的烘干滚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折算排放浓度为2090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91533103MA6KWGWAX0001V)中核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排放限值的9.45倍;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为320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91533103MA6KWGWAX0001V)中核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排放限值的0.33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2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021年112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等相关复印材料、现场照片和视频记录等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烘干滚筒烟气排放口外排的大气污染物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部令第28号)第五条第一款“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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