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晋福林
身份证号码:532*********03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W46R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拉老村
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对你在芒市风平镇拉老村建设的芒市风平镇福林废旧回收生物燃料厂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你正在生产运行的烘干设备烟气总排口的外排烟气进行现场采样检测,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2021年12月22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YNFY DH2021112606号)显示:烘干设备总排口外排的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3300mg/m3、氮氧化物浓度为240mg/m3,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92533103MA6N7YW46R001X)中核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排放限值的15.5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YNFY DH2021112606号)、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92533103MA6N7YW46R001X)、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烘干设备烟气排放口外排的大气污染物符合排放标准。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部令第28号)第五条第一款“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4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