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碧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3*********T596
地址:芒市遮放镇遮冒村弄养村民小组(项目地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在芒市遮放镇遮冒村弄养村民小组建设的生物质颗粒生产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正在生产运行的烘干设备烟气总排口的外排烟气进行现场采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1、你公司的生物质颗粒生产加工项目自2019年3月转让生产经营至今,建有烘干生产线一条(配套1套水浴除尘器),破碎机一套,制粒机2台(配套1套布袋除尘器),自2019年3月投入生产至检查当日共生产生物质颗粒成品约1500吨。现场检查时烘干生产线正常运行,烘干烟气通过排气筒外排,至今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2、根据2021年12月22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YNFY DH2021112906号)显示:烘干烟气总排口外排的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110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标准限值的4.55倍,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645mg/m3,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标准限值的1.69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9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11月29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12月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检测报告》(YNFY DH2021112906号)、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及相关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
2、在合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部令第28号)第五条第一款“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4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