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1〕34号(德宏州人民医院)

浏览量:8877    作者: 日期:2021/9/18

德宏州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50XB

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勇罕街13号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30日对你单位建设的污水处理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站项目于2011年11月进行改扩建,2012年初投入生产,2021年3月至4月期间升级更换污水处理设备,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3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环境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182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图片及相关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污水处理站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确保医疗废水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适用逾期不改正情形的相关规定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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