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阳光养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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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5330***********115
地址:芒市机场大道35附130号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6日对你公司在遮放建设的云南省芒市万头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及沼气综合利用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你公司擅自在项目配套的沼气工程沼液池内设置一台连接一根黑色PE软管的提升泵,软管延伸至沼气工程南面的山体半山腰处,管口位于杂草丛中。沼气工程管理人员在近期连续降雨的情况下,为减少沼液存储量,于2021年8月25日10:00时开启提升泵向南面山体提升沼液,提升量约97.5m3,提升期间未对黑色PE软管管口处进行管理,沼液顺山体自然下流,形成水痕,黑色PE软管管口周边杂草丛生,未有移动管理及人员踩踏痕迹。现场检查发现靠近山脚养殖区道路旁有一个自然形成的集水池,池内水体颜色较深。
你公司在连续降雨和无人外运处置沼液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未按照环评批复“沼液用于遮放贡米公司原种植基地作肥料,严禁沼液在大雨、暴雨等气象条件下灌溉”的要求,擅自在沼液池内设置提升泵及配套黑色PE软管,提升沼液至沼气工程南面的山体杂草中以灌溉的名义排放,任由沼液进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年8月26日和2021年8月27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9份、《现场监察点位图》1份、现场检查执法视频和照片及相关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规范管理沼气综合利用工程,拆除擅自设置在沼液池内的提升泵及配套的黑色PE软管,妥善处置沼液,不得造成环境影响。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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