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1〕33号(芒市鑫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量:8841    作者: 日期:2021/9/18

芒市鑫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272N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勐焕路11号财富中心写字楼14F

2021年8月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派出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你公司大矿山老缅硐芭蕉铅锌矿1000t/d选厂采矿废渣破碎站项目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6月投资60余万元建设1条破碎生产线,安装有3台破碎机及配套输送带并建设1座配电房,2021年8月份建成后投入破碎作业,生产200方石料。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环境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181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及相关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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