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锦明炭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449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法帕村委会法帕村民小组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8日对你公司建设的锦明机制炭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锦明机制炭加工项目于2015年开始动工建设,2017年建成投入生产。你公司于2018年将机制炭生产线调整为生物质颗粒料生产线,并于2019年投入生产至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
2.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环境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1年8月1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1.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2.办理排污许可证,2021年8月18日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适用逾期不改正情形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6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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