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1〕32号 (芒市遮放镇竹乡机制炭厂)

浏览量:8923    作者: 日期:2021/9/17

太华(芒市遮放镇竹乡机制炭厂):

经营者:太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NH7Q

公民身份号码530111**********16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遮放镇户拉村委会遮焕村民小组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2日14:47分对你在遮放镇户拉村委会遮焕村民小组建设的芒市遮放镇竹乡机制炭厂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在炭化生产过程中,未将炭化烟气收入烟气治理设施内,烟气呈无组织排放,现场要求你立行立改。2021年8月2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在明知1#水膜除尘器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8月25日13:00分起对7座炭化窑(共8座炭化窑)点火进行炭化生产,导致大量炭化烟气未经处置呈无组织外排。

2.芒市遮放镇竹乡机制炭项目于2019年12月6日开始动工建设2020年4月建成,并于2020年5月10日投入生产至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

3.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却依旧在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18122021年8月2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18122021年8月2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芒市遮放镇竹乡机制炭厂现场监察点位图》1份、现场检查执法视频、照片及相关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生产期间必须正常运行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3.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适用逾期不改正情形等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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