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22号(德宏后谷咖啡帕底初加工厂)

浏览量:11566    作者: 日期:2021/7/19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德环罚告字〔202122

 

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8日对你单位位于芒市工业园区帕底片区的帕底初加工厂10000吨咖啡鲜果初加工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部分生产废水外排入项目东侧的农灌渠内根据2021年1月28日云南方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YNFY2021011804号)显示项目排入东侧农灌渠内的生产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超过该项目环评审批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月18日、2021年1月19日、2021年1月26日,各1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月18日、2021年1月19日,各1份)2020年咖啡收购明细表1份、2021年128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YNFY2021011804号)1份和现场照片及相关复印件等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拟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标排放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如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等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未提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听证的,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李亚男               

   话:0692-2113292    

   址:芒市仙池路55号

邮政编码:678400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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