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0〕99 号 (李建利、彭建良)

浏览量:14679    作者: 日期:2021/1/26

李建利、彭建良:

身份证号码:李建利:430*************270

            彭建良:430*************338

地址:芒市芒市镇芒核村一社(项目地址)

我局于2020年12月6日对你们在芒市芒市镇芒核村一社租建的李建利、彭建良废品收购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们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12月6日收集、贮存废弃铅蓄电池285个(其中中号铅蓄电池218个,小号铅蓄电池67个)。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弃铅蓄电池属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4-49。   

以上事实,202012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12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及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立即联系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转运处置收购的废弃铅蓄电池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们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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