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利、彭建良:
身份证号码:李建利:430************270
彭建良:430************338
地址:芒市芒市镇芒核村一社(项目地址)
我局于2020年12月6日对你们在芒市芒市镇芒核村一社租建的李建利、彭建良废品收购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们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12月6日收集、贮存废弃铅蓄电池285个(其中中号铅蓄电池218个,小号铅蓄电池67个)。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弃铅蓄电池属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4-49。
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2月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及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收集、贮存的废弃铅蓄电池285个(其中中号铅蓄电池218个,小号铅蓄电池67个)予以紧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十日(自2020年12月6日到2021年1月4日止)。查封的废弃铅蓄电池存放于你们租建的废品收购点内(芒市芒市镇芒核村一社),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物品。
如你们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7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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