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长丰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015Q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勐戛镇勐旺村花桥坝
我局于2020年8月5日对你公司位于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勐戛镇勐旺村花桥坝的种猪扩繁厂项目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泵抽方式将沼气工程第三级沼液池内沼液抽排至沼气工程北侧围墙外的玉米地内,沼液通过玉米地的山坡流入芒西线公路南侧的雨水沟内,最终汇入南拱河。
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8月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4台提升泵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十日(自2020年8月7日到2020年9月5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沼气工程锅炉房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7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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