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芒市风平镇永德屠宰厂):
法人:唐*德
身份证号码:533************003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JD18
地址:芒市风平镇法帕拉茂村(项目地址)
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对芒市风平镇永德屠宰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按照检测技术规范对你厂的污水处理站外排的屠宰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0年10月2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YNFY2020101503)显示的检测结果,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依照《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关于芒市风平镇永德屠宰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德环芒复〔2019〕30号)和《排污许可证》(H9533100000000002D001R)要求,你厂外排废水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表3一级标准排放限值。2020年11月4日外排废水中氨氮浓度为104mg/L,超过排放标准5.9倍。
以上事实,有2020年11月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检测报告》(YNFY2020101503)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时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确保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时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30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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