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芒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芒环责停字〔2018〕1 号

浏览量:7789    作者: 日期:2018/10/18

芒市越盛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聂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33***********0016

地址:芒市风平镇帕底村等岗煤场(项目地址)

我局于20186 16 日对你公司年产1.5万吨工业硅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12500KVA电冶炼炉硅水泄流口配套建设的集气设施集气效果不佳,存在无组织排放且硅水浇铸工段未配套建设集气设施,导致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严重,大量烟气未进入布袋除尘设施处理,通过非环保部门同意设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18616日《芒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8616日《芒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616日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机关决定责令你公司:112500KVA电冶炼炉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等。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芒市环境保护局

201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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