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万祥:
身份证号码:510***********393X
法定代表人:代万祥
地址:芒市环城东路
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在经营的废旧塑料制品收购点内安装一条塑料片料生产线,未配套建设水污染治理设施,将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混合收集在其他废旧塑料制品内。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26日执法人制作的《芒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1份、《芒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若干、当事人代万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1台商标脱离机、2台粉碎机、1台甩干机及3袋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等物品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十日(自2018年6月28日到2018年7月27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经营的废旧塑料制品收购点内 ,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芒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8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