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锦明炭业有限公司:
法人:张*敏
身份证号码:530***********143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
地址: 德宏州芒市法帕村委会法帕村民小组
我局于2019年4月20日对德宏州锦明炭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擅自于2018年1月将机制碳厂改建为生物质颗粒料厂并于2019年2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生产工艺、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2019年2月建成生物质颗粒料厂投入生产至今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3、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22日,我局委托云南省核工业二0九地质大队对你公司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其中2019年4月20日烘干机1#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二的排放标准(12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二的排放标准(240mg/m3);2019年4月22日烘干机2#排气筒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二的排放标准(550mg/m3)。
以上事实,有2019年4月20日、2019年4月22日《芒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2019 年4月20日《芒市环境监察大队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1台粉碎机、1台烘干机、1台造粒机、配电箱1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十日(自2019年5月8日到2019年6月6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 德宏州锦明炭业有限公司内 ,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或者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2019年5月8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